扬州 扬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何进行提取-扬州公积金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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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何进行提取-扬州公积金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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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存储余额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金账进行翻建、户内大修自住住房的储余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

(二)离休、退休的额何;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公积;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金账进行;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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